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年收入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与往年申报方式有所区别,根据黑龙江省地税局的最新要求,2016年度收入达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窗口自行申报。
为方便教职工申报,经与香坊区地税局协商,计财处决定采用委托申报的方式为教职工提供代办纳税申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可到计财处(综合办公楼309室)领取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人员名单。
二、各单位务必于3月8日之前将需要办理纳税申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计财处(综合办公楼309室)。计财处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后,安排专人负责到香坊区地税局统一填报申报信息。
三、不需统一代办或逾期未报送身份证复印件的教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于3月15日之前到香坊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珠江路32号)自行申报。
四、因未办理纳税申报而产生的后果,由纳税人个人承担。
咨询电话:82190497
计划财务处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