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16号),现将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外开具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为企业开具发票时,对方应向我校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我校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对内取得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240062542
地址、电话: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82191727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3500050109008906419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
附件2:《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