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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文章来源:东北林业大学        浏览: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老师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及时确认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82191727(校内咨询电话)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3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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