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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教工工资、薪金所得及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01        文章来源:        浏览:

内容提要:

1、“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计算及案例分析

2、“年终奖”的税款计算及相关问题

3税务总局最新解答12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热点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计算依据

《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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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校在职教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由应纳税工资、校内津贴和在校内取得的其他收入构成。 

2、应纳税工资=应发工资-免税及扣减项目-3500(费用扣除标准)。

3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政府津贴)和博导津贴,可以作为“免税及扣减项目”从当月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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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应纳税工资为15217.00-5306.53-3500=6410.47

工资应缴纳税款为6,410.47*20%-555=727.09

(二)该老师当月收到校内津贴4,000.00元,校内津贴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加总合并计税,则其本月应缴纳所得税:(6,410.47+4,000.00)*25%-1005=1,597.62

因其本月工资已交纳727.09元税款,当月校内津贴缴税870.53元。

(三)该老师当月收到校内其他部门发放的讲课费等其他收入3,500.00元,此次发放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和校内津贴加总合并计税,则其本月应缴纳所得税:

(6,410.47+4,000.00+3,500.00)*25%-1005=2472.62

因其本月工资和校内津贴已交纳1597.62(727.09+870.53)元所得税,则其本次讲课费应缴税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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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应纳税工资为5856.94-2374.13-3500=-17.19,没有达到个税的起征点,该老师当月工资不需要缴税。

(二)该老师当月收到校内津贴2,800.00元,校内津贴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加总合并计税,则其本月应缴纳所得税:

(5856.94-2374.13-3500+2800)*10%-105=173.28

(三)该老师当月收到校内其他部门发放的讲课费等其他收入5,000.00元, 此次发放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和校内津贴加总合并计税,则其本月应缴纳所得税:(5856.94-2374.13-3500+2800+5000)*20%-555=1001.56

因其本月工资和校内津贴已交纳173.28元所得税,则其本次讲课费应缴税828.28元。

 

二、“年终奖”的税款计算方法

由于个税纳税额度根据收入不同分多重不同税率,在一些数字节点上,就会出现单位多发1元钱,个人多缴1000多元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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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的绩效津贴、科研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在下年度合并发放,采用“年终奖”的计税方式计税。

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余收入都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计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来讲,我校在职教工的“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年终奖”的发放金额;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表二“年终奖适用税率表”中查找适用税率及扣除数。

(3)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到应缴所得税金额。

表二:年终奖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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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一)某位老师当年年终奖为36,000.00元,在表二中查找到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二)该老师当年年终奖的应纳税额应为36,000*10%-105=3,495元。

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税方法不同,“年终奖”采用类似“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税方法,合理做好年终奖规划,可以避免“多发1元多交千元税”的情况发生。

案例分析二

(一)如年终奖金额为18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8000*3%=540元;年终奖实发金额为18000-540=17460元;

(二)如年终奖是18001元,则应纳税额为18001*10%-105=1695.10元;年终奖实发金额为18001-1695.10=16305.90元;

(三)如年终奖是19283.33元,则应纳税额为19283.33×10%-105=1823.33元,年终奖实发金额为19283.33-1823.33=17460元,和年终奖18000的实发金额一致。

所以表二所示的避税区下限和上限之间的区域就是年终奖的缩水区间,据此合理规划年终奖对于合法避税有一定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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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示如下:

(一)合理规划各月的校内津贴和校内其他收入。因工资相对固定,可以通过调整校内津贴和校内其他收入的发放,寻找合理的纳税区间。

(二)合理规划年终绩效津贴的发放,避开表二中的缩水区间。

(三)合理规划各种补发和一次性发放,避免造成特定期间的所得税畸高。

 

税务总局最新解答12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热点问题

 

1.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该通知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8.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9.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参与施工建设并由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该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11.企业为员工缴付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12.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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