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经费审批流程
(依据东林校财[2018]6号)
一、教学业务费审批
(一)日常教学经费
经办人员→学院分管院长。
(二)研究生业务费
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
(三)教学专项(重点课程、重点专业等)
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
(四)其他情况
1.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长。
2.学院分管院长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本人发生的支出: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学院其他院长。
备注:教学经费如涉及校领导审批,必须事先由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二、科研经费审批
(一)日常科研经费
1.金额5万元以下: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
2.金额5万元及以上: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长。
(二)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其他支出)
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科研院负责人。
(三)科研协作费
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科研院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四)其他情况
1.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长。
2.学院分管院长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本人发生的支出: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学院其他院长。
3.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电话费、燃油费等特殊事项: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长。
三、学生经费审批
(一)本科生(研究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金
制表人员→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二)本科生(研究生)困难补助
制表人员→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人。
(三)学生活动费
经办人员→学生管理部门(各学院、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负责人。
(四)招生就业指导经费
经办人员→学院分管院长。
(五)各学院创设的奖助学金
制表人员→学院分管院长。
四、外事经费审批
(一)外事项目经费(含外国文教专家经费、外宾接待费等)审批
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国际处负责人。
(二)留学生经费审批
1.国际交流学院经费
经办人员→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人。
2.分到各学院的经费
经办人员→学院分管院长。
备注:学院分管院长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本人发生的支出还需学院其他院长审批。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中长期出国(境)培训
经办人员→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国际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五、人员经费审批
(一)在职人员工资
制表人员→单位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金和丧葬费
制表人员→人事处负责人。
(三)外聘、返聘教师津贴、督导员津贴、组织员津贴等
制表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
(四)社会保障缴费、工资的变动和调整
制表人员→人事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五)非科研项目的临时工工资
制表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六、财政专项经费审批
(一)双一流引导专项
1.引进人才经费
(1) 日常事项: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
(2)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等事项: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长。
备注:引进人才经费如涉及校领导审批,必须事先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2.其他双一流经费
经办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
1.修缮项目
经办人员→资产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2.设备购置项目
经办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设备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3.质保金退回
经办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三)教育教学改革专项
1.日常事项: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
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等事项:
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或研究生院负责人)。
备注: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如涉及校领导审批,必须事先由教务处负责人(或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
(四)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按科研经费管理流程审批。
(五)管理改革绩效专项、捐赠配比资金专项
经办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七、附属单位经费审批
林场、后勤总公司、医院等附属单位单独制定具体的资金审批规定,经计财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八、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等单位办公经费审批
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
九、各单位创收经费及接受捐赠的资金审批
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
十、博士后经费审批
1.日常事项: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
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等事项:
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
备注:博士后经费如涉及校领导审批,必须事先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十一、基本建设经费审批
经办人员→基建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备注:10万元(含)以上工程款还需审计处审批。
十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
单次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除规定情形外,必须经校级领导审批。单次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联合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再报校长审批。
下列属于学校年度预算内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批程序,不必再经校级领导签批:
(一)学校例行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薪金及津补贴(含人事部门核批各类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职工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缴费等;学生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例行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已签定合同的劳务用工费用、临时性用工开支等。
(二)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教职工困难补助、出国保证金等。
(三)林场运行经费、后勤运行经费、医院运行经费、自筹基建经费等大额资金在校内的划拨,一卡通账户资金对各用户单位的转拨。
(四)依据经批复的科研项目预算转出科研协作费。
(五)应缴财政专户资金进行汇缴。
(六)日常支出的水电费。
(七)已经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借款业务,核销报账时,若金额及支出渠道与借款时一致,可不必重复履行校级领导签批程序。